第二条自然保护区位于古丈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8′23″-110°14′38″,北纬28°36′32″-28°45′39″,属于低海拔天然常绿阔叶原始次生林生态系统,总面积为17169.8公顷。
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具体界限和面积以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准,由古丈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予以公告。
第三条凡在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及原有居民生态补偿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
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高望界国有林场应当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按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二)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
(三)做好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的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构建社区共管模式;
(四)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做好对外来物种的监测、管理和防治;
(五)开展森林防火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古丈县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原有居民在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生态补偿、生态搬迁、节能工程、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原有居民根据保护需要应当迁出的,依法给予安置;鼓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原有居民迁出,并予以扶持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