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全文(3)

档案管理2018-06-29李一老师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1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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