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应当将信息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异议申请)
申请人对信息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异议成立的,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给予其办理参加拍卖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拍卖方式)
个人客车额度与单位客车额度分场、定期拍卖。个人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无底价方式,单位客车额度拍卖采用有底价方式,底价为同月个人客车额度拍卖成交均价。拍卖通过网络、电话等进行。
第十四条(网络拍卖系统安全维护)
受托拍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网络拍卖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等工作,保障系统稳定和拍卖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受托拍卖机构应当建立网络拍卖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对系统的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测。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
市交通委应当会同受托拍卖机构制订应急预案,并在出现突发情况时,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拍卖监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拍卖系统的网络、电话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控,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公证部门应当对拍卖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竞买成交)
竞买人应当遵守额度拍卖公告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竞买。严禁串通操纵价格、干扰拍卖系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竞买人竞买成交并按照规定付清全部款项后,即可获得付款凭证和额度证明。逾期未付款的,视为放弃客车额度。
服务中心应当将竞买成交的投标号在指定网站上对外公示。
摩转汽额度的拍卖价款,由受托拍卖机构向其委托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额度证明)
客车额度证明由受托拍卖机构根据每次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向客车额度买受人发放。
客车额度证明由市交通委负责监制。
客车额度证明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以凭客车额度证明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