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全文(3)

档案管理2018-06-21李天扬老师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新增或更新救护车,应当向主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见附件1)。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五)更新车辆的,提供旧车《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救护车专用指标,并将上述资料一并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第十五条市卫生计生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前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救护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救护车如特殊情况需调拨或转让的,受让方应为符合救护车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到市卫生计生委办理变更备案、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救护车属于严格控制的特种车辆,必须服从市卫生计生委和市交管局的管理和监督。必须按照救护车的性质专车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严禁出租、出借或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设备完备、车辆整洁、标志清晰,严禁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九条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的规定进行安装,救护车外观标识和标志灯具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涂装,涂装示例(见附件2)。执行救护任务时,应按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警灯及警报器。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救护车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并落实救护车管理规章制度。救护车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三年以上驾龄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时,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或医疗救护员各一名,必要时配备担架员1-2名。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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