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全文(4)

档案管理2018-06-21李一老师

第二十二条纳入全市120医疗急救网络的救护车,必须服从市120指挥中心或属地急救医疗分中心(站)统一调度和指挥,仅限于从事院前急救医疗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救护车配置和使用管理;建立救护车信息档案库,并向社会公开。加强部门联动,开展救护车使用情况检查,对违反救护车管理使用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假冒救护车进行病人转运的社会车辆予以坚决取缔。

第二十四条救护车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根据职责分工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交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救护专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渝卫规划发〔2015〕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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