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救护车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根据职责分工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交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救护专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渝卫规划发〔2015〕77号)同时废止。
档案管理2018-06-21才子老师
第二十四条救护车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根据职责分工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交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救护专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渝卫规划发〔2015〕77号)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全文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