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全文解读(3)

档案管理2018-06-21三水老师

第七条 救护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救护用标志灯具。标志灯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GB13954-2009)的规定。选用的灯具尺寸与安装位置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八条救护车配置原则应根据区域人口状况、医疗机构等级和医疗急救、卫生应急任务需要,合理配置,实行全域覆盖,缩短急救半径,方便指挥调度,提高医疗急救和卫生应急工作效率。

第九条医疗机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救护车:

(一)不设床位或编制床位在49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二)编制床位在50-149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1辆救护车;床位150-249张,可配置2辆救护车;床位在250-349张的医疗机构,可配置3辆救护车,以此类推,二级医院总数不超过5辆,三级医院总数不超过10辆;拥有3辆及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备1辆抢救监护型救护车,并保证1辆配置有儿科救护专用设备。

(三)市和区县急救医疗分中心(站)按每3-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配置1辆救护车,中心卫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适量增加配置。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采供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配置相应型号救护车。血液运送型救护车仅限采供血专业机构配置和使用,用于血液运送。

第十一条 卫生应急队伍(含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可依据其职能、承担任务、相关装备标准适当增配相应型号救护车。

第十二条国外政府或社会团体无偿捐赠的救护车,应按新增指标的程序,提供详细的无偿捐赠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救护车新增指标。

第四章审核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救护车纳入特种车范围管理。新增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除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外,还应当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出具的《重庆市救护车指标分配单》。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新增或更新救护车,应当向主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见附件1)。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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