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的《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档案管理2018-06-21李一老师
第二十八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的《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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