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要求民政部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信息核对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
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查、审批的;(2)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故意不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3)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八、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处以非法获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办法》还规定了哪些便民利民措施
《办法》规定了多项方便求助措施,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受助。《办法》第十条规定,家庭成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方式,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办法》第五条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相关阅读: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6年4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