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全文解读(3)

档案管理2018-06-21王华老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可以依法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核对、认定、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保基本、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保障金的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房保障、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应当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中支付,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

第八条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变动指数、人均收入水平、最低工资标准等的变动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发挥社会力量在政策宣传、对象发掘、家庭状况综合评估、就业指导、心理辅导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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