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与标准(3)

档案管理2018-06-18王华老师

2、经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十日后,若群众无异议,将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复印件需经社区确认并加盖社区印章)等相关材料报街道(镇)计生办审核盖章;

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一个街道,审批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计生办盖章,并注明享受奖励费情况;若属外区(县)生后迁入的,需由原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享受奖励费情况,并提供购房产权证;

3、街道(镇)计生办审核后,于每年的3、6、9、12月的5日将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计划生育局;

4、区计划生育局批准后按本规定发放。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不收养,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1、符合再生育条件,经区计划生育局再生育审批的,持《生育证》的奖励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鼓楼区不再生育奖励费审批表》;

2、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计划生育局再生育审批的奖励对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申请再生育所需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鼓楼区不再生育奖励费审批表》;

3、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张榜公布十日后,若群众无异议,将审批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复印件需经社区确认并加盖社区印章)等相关材料,报街道计生办审核盖章;

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一个街道,审批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镇)计生办盖章,并注明享受奖励费情况;跨区(县)迁入的,要有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享受奖励费情况;

4、街道计生办审核后,于每年的3、6、9、12月的5日将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计划生育局;

5、区计划生育局批准后按本规定发放。

四、奖励的管理与监督

1、街道(镇)计生办要建立奖励对象人员登记表,连同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存档,保存期为二十年;要专人管理,区计划生育局法规科要存档备案。

2、领取奖励费的夫妻,在常住地变更时,社区、街道计生办要主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3、区、街道(镇)、社区审核、审批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要落实责任制,逐级把关,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规定给予兑现奖励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卡兑现的,应责令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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