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警告。适用于多次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学生。
3.严重警告。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不良后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4.记过。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并在全校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
5.留校察看。适用于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对他人造成较大伤害,或者屡教不改,严重干扰了他人学习和生活的学生。
6.开除学籍。适用于触犯了法律,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严重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不宜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学生。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只适用于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三)给予学生处分应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
1.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到位、处分适当。
2.口头批评应遵循教育性原则,既指出学生错误事实,又不能对学生使用谩骂、歧视、侮辱、讽刺甚至威胁等语言,批评的语言应符合文明规范。口头批评由教育教学各环节的组织实施者在相关活动过程中及时提出。
3.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履行以下程序:
(1)班主任提出处分建议,并据实反映学生的错误事实;
(2)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就学生处分问题成立有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家长委员会代表组成的专项核查小组,核实学生违纪事实,并提出处分建议;
(3)召开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讨论给予学生处分的意见,作出拟处分决定;
(4)学校将拟处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拟处分意见有异议的,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接到通知10天内向学校提出申辩;
(5)校务委员会或行政会议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申辩进行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6)高中阶段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须经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四)对学生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校应在全校范围内,且仅限于校园范围内张榜公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网站或者互联网上发布。
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置入学生档案。
(五)处分的撤销。学校应坚持教育性原则,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不得歧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一学期后,如学生违反《守则》和《规范》及校纪校规的情形得到改正,学校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程序与给予处分的程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