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撤销后,应将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并从管理系统中删除学生处分记录;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决定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六)开除学籍的高中学生需要再就读高中的,应按再读当年当地高中阶段招生政策重新录取,重新取得学籍。
(七)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正式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学校作出的答复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0日内向学校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九条 普通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毕业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具体科目、标准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下同),准予毕业。
(三)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下述3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116个学分,选修28个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含省级统考科目、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含补考)。
第二十条 “三类”残疾(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学生毕业标准
(一)小学学生修满规定年限,准予毕业。
(二)初中、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共同商定,在以下两种毕业考试方式中选择一种:
1.参加初中或普通高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考试(考查)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普通初、高中毕业证书,考试(考查)时,学生可根据残疾类型申请免试相关科目;
2.参加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考查),其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的,发给特殊教育初、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结业
(一)初中学生修满规定年限未达到毕业标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持结业证书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1.凡因学业考试成绩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原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学生3年内参加由原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2.凡因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未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一年后应由学生现就读的教育机构、工作单位或者社区(街道、乡镇)提供综合素质评价证明给原毕业学校,原毕业学校认定合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