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将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9.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