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学籍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 学籍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2.学习掌握国家学籍管理政策和我省相关规定,熟悉学籍管理各环节基本要求;
3.熟悉掌握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并能熟练使用;
4.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5.学籍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应依据其工作职责和任务计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专门的学籍档案室,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设备的正常维护和升级。
第三十条 全省使用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并以管理系统为基础,逐步补充完善省、市州、县级的管理功能。
学籍信息采集点国家有规定的,以国家规定为准;国家未做规定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学籍管理信息出现异常,包括招生计划异常、招生区域异常、学籍异动异常、学生数据修改异常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启动特别监管程序,对异常情况、出现的原因、事实进行核实,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和纠正。
第三十二条 学籍档案管理
(一)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含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三)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四)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三十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籍管理人员要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责,不失职渎职、不滥用职权、不越权。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三)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上一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