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解(3)

档案管理2018-06-17王华老师

延伸阅读

拖欠半年租金

应腾退公租房

《细则》规定,租赁合同期满,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新核实的保障类别,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新就业职工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不超过5年,期满后不再配租,租赁补贴停止发放;成年孤儿一人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期不超过10年,成年残疾孤儿一人家庭可不受租期限制。

保障家庭有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家庭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为3个月,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记者还了解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于每年的一、三季度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时间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新就业职工家庭于每年8月、9月到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外来务工家庭按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的时间到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统一申报。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细则全文: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13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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