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5)

档案管理2018-06-09王新老师

第二十七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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