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五、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其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和液化气供应基地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修电话,配备相应的抢修人员和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燃气经营单位应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事故分级、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应急措施、责任追究等内容。应急处置预案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按照国家燃气设施工程相关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
(四)严格按《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及时维修保养,在日常维护管理中,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正常运行遭到危害时,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要求,做好燃气设施标志设置工作。在燃气生产厂区、储配站、门站、调压站(室)、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等重要燃气设施上均应统一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
(六)组织抢险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燃气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范围内的供气,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并同时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
(一)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的规定。
燃气储配站、门站、调压站(室)、气化站、供应站、加气站等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规定。
1.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实施一般建设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4)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