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团体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及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一式一份);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5)章程(一式三份)。
2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25、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6、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4)银行账户销户证明(一式一份);
(5)其他有关材料。
社会团体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会团体印章。
27、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