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5)

档案管理2018-06-01王新老师

1、男职工配偶发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2、单位欠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3、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4、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5、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6、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已退休的女职工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或流(引)产手术的。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二十九)基金建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市经办机构按规定分别做好基金收、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预决算制度、内审制度,加强基金运行的收支情况分析,做到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三十)参保职工将《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诊、住院或提供虚假医疗票据处方及费用单据的;用人单位将无劳动关系的人员作为职工参保的;定点医疗机构未认真查验《社会保障卡》,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违规金额较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理。

七、其他

(三十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范围、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如需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会商后确定。

(三十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制定本地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三十三)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生育保险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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