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开展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政府产业政策辅导、咨询评估、教育培训、开拓市场等服务,维护会员的投资权益。
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为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市台胞服务中心通过法律咨询、政策咨询、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等方式,为台湾同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公共事务服务。
第九条本市建立统一的台湾同胞投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商务、工商行政、公安出入境等相关部门应当向台湾同胞投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与台湾同胞投资相关的信息数据资料。
台湾同胞投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为台湾同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条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对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主体的合同争议或者其他争议进行仲裁。鼓励本市仲裁机构设立涉台仲裁服务窗口,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与仲裁相关的法律服务。
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受聘为本市仲裁机构仲裁员。
第十一条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设立金融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台湾同胞投资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改制成法人金融机构后注册或者迁入本市的,以及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可以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管理、出入境管理、就业许可、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便利。
第十三条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与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参与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政府科研项目,与相关单位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并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激励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鼓励台湾同胞投资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以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