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解读(2)

档案管理2018-08-24李天扬老师

大力吸纳少数民族就业。《条例》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人社部门在招录工作中应协调各用人单位确保录用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

各民族互相尊重风俗习惯。《条例》规定,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持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各类企业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

影响民族团结将依法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已经正式施行,认真学习宣传好《条例》的各项规定是贯彻实施好法规的关键。

对此,陈志刚说,地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都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重要职责,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认真做好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开展监督工作,适时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条例》和所有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执行。我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为促进和田地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实现新疆各民族团结和睦,建设美丽新疆、共圆祖国梦想做出新的贡献。

《条例》有20多条针对相关部门,强化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担当,对其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责任提出了要求。例如,《条例》规定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散布、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

涉及如此多的部门,如何进行落实管理?在这方面,《条例》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保障措施,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考核体系、奖励措施、宣传方式、政策保障、经费保障、成果运用、监督检查、媒体公众监督等一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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