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采用。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工业节能技术、产品的遴选、评价及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工业节能技术、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以及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目录。加快先进工业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工业领域能源需求侧管理,培育工业行业能效评估中心,推进工业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和重大节能装备研发,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工业用能设备(产品)能源利用效率等相关标准以及节能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鼓励地方和工业企业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工业节能标准和企业节能标准。
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团体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工业能效指南,发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工序)等工业能效相关指标,建立行业能效水平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业能源消费状况和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节能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源消费和工业节能形势,建立工业节能形势研判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和岗位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等。
第十六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估、计量、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机制。科学确立用能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