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常称为物业管理公司,是指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委托,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公共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有偿服务的企业。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公司更改为物业服务公司。当然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也有一些规章制度,下面为你介绍的是贵阳市物业管理企业信誉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贵阳市物业管理企业信誉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贵阳市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及标准》、《贵阳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信誉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负责组织物管企业信誉等级的考评工作;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具体负责信用档案的组织、建立、上报房管局审定的工作。
第三条凡属贵阳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执有贵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含暂定资质)的企业皆属于建立信用档案的范围。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信誉档案的内容是对已过去两年的物业管理情况给予如实反映,它包括优良记录、不良记录两方面。企业信誉档案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简介、优良记录或不良记录内容、记录的文件及编号、记录时间、公示时间。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为2年。
第五条本试行办法所称优良记录包括:
1、企业资质升级;
2、企业资质年检结论被评为合格;
3、企业的业绩情况;
4、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5、企业信誉评分被评为AAA级或AA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记录包括:?
1、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重大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