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要进一步做好文件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工作。要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问答》转发至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传达到每一名党员。要充分利用地方党报、广播、电视、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规定》和《问答》,努力使党员人人知晓。对于农民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中党员、企业下岗失业职工中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等,可采取印制宣传单、卡片、明白纸等方式,把相关的条款发到这些党员手中,使他们都知道自己应当如何交纳党费。要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党员对新的党费文件颁发后的反映,了解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好答疑解惑工作。
6、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山东党费收缴标准2016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