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党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党委的党费,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那么,2016年四川党费收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四川省党费收缴标准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关系在四川省内的各级各类党组织,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党费收缴
第三条党员应严格执行党章规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期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任何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赞助、捐赠方式代党员交纳党费。
第四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各基层党支部负责收取、登记本支部全体党员交纳的党费,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定期将本支部收取党费全额上缴上一级党组织。党支部一律不得自留党费。
第六条各市(州)党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国防科工办党委、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党委、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党组等单位,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数的20%上缴省委。
第七条县(市、区)党委、市(州)党委直属机关工委等单位,每年向市(州)党委上缴党费的比例,由各市(州)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各级党委按隶属关系,须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按规定比例将上年收缴的党费足额汇入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指定的党费专用帐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三章党费使用
第九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级党委每年留存党费的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级留存党费总收入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