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购买党徽、党旗;(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5)建立党内帮扶专项资金,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
第十一条上级党委每年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实交党费数的50%划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活动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下级党组织可以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上级党组织为推动工作,可以向下级党组织下拨党费,重点向工作成效突出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和农村、街道社区以及其它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应按使用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请求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原则上应书面逐级上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统一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划拨。
第十四条党费使用、划拨的审批,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按一次性使用、划拨金额的大小,可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十五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使用、划拨党费,必须以领导批件或会议纪要为凭据,按规定程序进行划拨。
第四章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党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党委的党费,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十七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