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三十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全市各级党组织每年就党费收缴情况向所属党组织进行逐级公布。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每年1月15日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同时上报《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第三十二条市委组织部每年都将开展全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并进行通报。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属各单位党委(党工委)每年也要对所属党组织进行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