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完善集体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各类集体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对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按照国家、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使集体企业的劳动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集体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为集体企业职工投保提供服务。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凡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按《失业保险条例》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未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条件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闽政〔1997〕47号)文件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9、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同级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统筹负责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10、各地区行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