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应遵循以企业为主,政府、主管部门帮助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企业安排职工下岗时,要按照集体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制定下岗和再就业方案时,应公布实施办法,提出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批后方可实施。
5、有条件的集体企业要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工作。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中心应与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提高技能,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凡下岗职工愿意自谋职业,并与企业签订协议的,由劳动部门发给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可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规定,享受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相同的税费优惠政策。
各地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6、加强再就业服务,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把再就业服务中心功能与劳动力市场机制紧密衔接起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主动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培训实体联系,落实培训计划和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根据下岗职工的求职意向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提供有效的岗位信息和方便快捷的再就业服务,引导和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7、保障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时间最长为两年。下岗职工在协议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将其在协议期间内应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余额(指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给予的适当补助),作为补助企业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给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后,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所需资金,通过多渠道办法筹措,以企业自行筹措为主,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具体筹集办法和发放标准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