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标准(2)

档案管理2018-08-04王华老师

第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日向工会或职代会说明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

(二)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提出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下岗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

(三)征求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修改完善方案,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方案由企业领导集体确定下岗人员名单;

(四)按企业隶属关系将方案及下岗人员名单报县以上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备案;

(五)在认真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职工公布方案和名单;

(六)按规定填报职工下岗登记表,由相应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免费发放《湖北省城镇企业下岗职工证》(以下简称《下岗证》)。

第九条 下岗职工的认定和《下岗证》的发放,由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同)负责。

《下岗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章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的管理

第十条 凡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人数不超过50名的企业可由有关科(处)室代管,并加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牌子。未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不得安排职工下岗。

下岗职工应当全部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由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

各级经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配备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三)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四)在银行设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资金专户,建立专帐;

(五)企业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业务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报同级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备案。

企业主管部门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报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送经贸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属企业内设职能机构,在当地县以上再就业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或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负责下岗职工的组织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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