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以下简称并轨),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并轨工作
并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方针政策,积极稳妥、依法办事、因地制宜、分类处理劳动关系,统筹兼顾职工、企业和国家三者利益,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后顾之忧,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作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在2003年底基本完成并轨工作。
(二)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对提前与中心解除协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将其在中心期间应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还可采取其他鼓励措施,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类处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都要终止协议出中心,其劳动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保留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规定比例缴纳需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按内部退养安排的下岗职工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基本医疗待遇,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企业发放内部退养职工基本生活费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制定具体解决办法予以落实。
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前款规定安排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内部退养。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二)实现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大龄下岗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其余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给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增加人员的,可从本企业终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中择优安排部分人员重新上岗。企业可与重新上岗的人员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五)妥善处理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下岗职工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下岗职工分流到本企业自办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到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连续计算,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短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3.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并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各市、州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