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标准(4)

档案管理2018-08-04李一老师

r />  在我国实行贫困线制度的城市,其基金来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地方各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分级负担,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各方出力,财政保底。第一种形式将企业负责救济的对象纳入了社会保障的范围,第二种形式仅能作为一个过渡模式。近年来,为了力争在本世纪内消除绝对贫困,加大了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投资力度。除此之外,一些城市还制定了配套政策,如对特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房租、水电费、煤气费、学杂费等进行减免,甚至给予粮、油、糖之类的实物补贴,加大了政府每年访贫问苦的操作难度,难于有效地管理社会,不是长宜之计。其原因在于:1.财政统包将“企业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障”,城市扶贫基金的投入强度直接取决于财政的收支状况。在财政拮据的情况下,难以形成一个稳定的、动态的社会救济发展机制。2.分别负担、财政兜底的资金形式,事实上意味着企业或单位承担着社会救济管理和资金筹措的责任,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实际操作中,效益好的企业经费充裕,易于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而效益差的企业大多采取“量体裁衣”的办法,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造成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民政部门之间在救济对象资格审定、救济金确定标准方面不统一、不公平的现象,有损于社会救济的公平性原则。
  建立长期稳定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必须稳定社会救济基金的主要来源。市场经济国家,个人收入所得税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我们应该借鉴市场经济国家以个人收入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例行作法。进行财税改革,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过低收入者进行经济补偿,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以此作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主要基金支持。
  从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情况看,世界发达国家个人收入所得税税率通常在4~5%之间,个人收入所得税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3%左右,而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约占国家财政支出的2~3%。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个人收入所得税大力地支持了社会保障支出。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拥有庞大的税源,每年却有近一半的应税流失,主要原因是征管法规不完善,征管手段落后,工作乏力,为数众多的纳税人末履行纳税义务。只要加快实现现代信用手段和全面储蓄实名制,扩大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改分税制为综合税制,全面推广实行个人申报纳税制,建立完整的税制体系,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预期每年可征收数百亿元,可以为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给于有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