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于看准网http://www.kanzhun.com
3.为了缓解各地地方财政不平衡的问题,应建立相应的调剂基金,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宏观调控能力,解决一些地区“三三制”中财政拨付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部分份额的难题。
由于实行广义的隐性失业公开化,国有企业一部分下岗职工与企业分离,进人失业保险程序和再就业,失业保险基金中分割一部分用于再就业基金和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再就业基金两部分合成,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超过二年的有限期内,用于尽快促使失业人员通过就业培训或其它方式再就业。同时,如果隐性失业公开化改革中,部分下岗职工从企业中分离的时滞大大缩短,较迅速地进入失业程序,并能尽快实现再就业的话,他们原有的养老、医疗保险即使暂时中断,影响也不大。当然,考虑到部分下岗职工转化为失业人员的社会责任与个人思想情绪问题,政府应通过立法对划分部分国有资产作为企业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基金作出制度安排。今后,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使养老、医疗保险覆盖城镇全部用人单位,从国有企业分流出来的失业人员在任何用人单位再就业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得以延续或恢复,将会减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旧体制的依赖。
(二)在失业人员再就业受阻并在失业保险期满的情况下,通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作为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后基本生活的第二道环节,财税改革要通过负所得税制建立类似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性扶贫机制。
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期内未能实现再就业,意味着这一部分人将失去失业保险金。如果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直接危及这部分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是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无法替代的,也是维系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截止1998年底,全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达到6多个,救济标准从5到27元不等,资金来源于地方财政和企事业单位,地区间经济发展与经济收入的差距,是决定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低的关键。
我国大多数城市以“菜篮子法”划分最低生活保障线。具体测算前应考虑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生活必须品品种选择的准确性;二是价格指数的可靠性;三是贫困家庭及其消费特征选择的可代表性。此外,还应依据实际收入指数、货币购买能力指数与实有社会救济基金存量与增量,进行科学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