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市县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市县应当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乡村医生开展轮训,确保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1次,进修时间不少于1个月。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要大力支持各市县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明确培训重点,制定培训大纲,加强乡村医生培训网络和师资队伍建设,促进乡村医生教育均衡发展。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推行契约服务,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扎实开展契约式服务。要求各市县要结合实际,规范引导乡村医生契约服务工作,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到2018年,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率要达到50%以上,基本建立起规范的契约式服务考核激励制度。
落实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认真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有效衔接。国家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省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逐步提高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比例。
落实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市县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通过开展绩效考核与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