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执行、结案与归档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处罚罚款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被处罚人自觉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
(四)免予行政处罚的;
(五)不予行政处罚而撤销案件的;
(六)执行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案件办理完结后,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应当按本办法附件十三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并将查处过程中的所有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章处罚监督
第五十三条鼓励社会对民航行政机关和监察员的行政处罚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十四条民航总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十五条民航总局对民航地区管理局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撤销。
第五十六条监察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滥施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按工作日计算。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附件由民航总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修订、公布。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4日发布施行的《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