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9)

档案管理2018-07-15才子老师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救助申请进行公示、核查、审批的;

(二)对已获得社会救助的救助对象,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未停止社会救助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得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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