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档案管理2018-07-15李天扬老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消防基础建设、应急救援、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自治区确定的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项目指标和评分标准,与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同步公布实施。

实行政府、部门两套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政府、部门分别按照考核项目分解确定具体分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公安、综治、发展和改革、教育、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消防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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