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乡低保条例修订草案最新消息(2)

档案管理2018-06-28李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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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统筹,并针对现行条例在低保工作程序方面存在的不完善之处作出了修改。

淡化城乡区别

此前出台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统一城乡户口登记要求,提出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修订草案淡化了城市和农村低保的区别,并将城市和农村低保的最高限额、计算方式、发放时间、核查周期等规定进行了统一,仅在就业扶持方式和低保对象的义务方面作了区别规定。”重庆市民政局局长刘涛说。

细化认定条件

根据修订草案第十条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必须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除此之外,为了更加准确地了解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将对低保申请人进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家庭成员收入计算以及家庭财产计算,以此来综合评定。

重庆市人大内司委相关人士指出,修订草案对低保对象的认定进行了完善,增加了结合消费支出状况进行综合认定的规定,完善了农村家庭收入的计算方式,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和分户计算的认定进行了细化。

在低保对象认定的可操作性上,重庆市人大内司委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修改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以内的”。

调整审批职责

现行条例规定,低保申请人只能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由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

鉴于村(居)委会为群众自治组织,不具备行政管理能力,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对低保工作中区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的职责作了调整。

修订草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组织群众评议和公示。此外,区县民政部门入户抽查的职责也将增加。

强化相关义务

刘涛指出,针对在社会上反映强烈的一些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作、不配合核查工作等问题,为保障低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修订草案对低保对象的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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