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残疾人就业条例全文解读(6)

档案管理2018-06-27三水老师

为避免用人单位低成本使用残疾人劳动力,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条例还有一个奖励性质的激励措施,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遗憾的是这一条对于奖励用人单位的规定不明确。此外,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积极就业的激励推动机制还有减免、补贴、帮扶等,在条例中也没有很好地体现,我理解这是条例全国适用性、最低要求性所决定的,各地可以在执行条例的基础上在具体工作中多加运用,如对用人单位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成本进行补贴,对有关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由地方税政部门减免有关税费等。

第三节:贯彻要求和常见问题

尽管《条例》在覆盖领域、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但要充分理解该条例出台的艰辛和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支撑作用和约束效应,该条例总体上看仍不失为一部高规格、强力度、可操作的法规,各级政府、残联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并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

一、贯彻落实条例的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政领导、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充分认识到就业对于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社会的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领导,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就业再就业大局,有关部门应当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残联也应当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2.改进服务,创新措施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网络,同时不断提高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运用互联网、报刊等现代设施,畅通就业渠道,降低残疾人就业成本,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就业服务。运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实施免费培训,加大培训力度,在培训效果上下功夫,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素质。在平等签订劳动合同、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等方面积极维护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在改进服务方面,重要的是突出创新,残疾人就业工作出色的地区要形成经验,上级政府和残联则要注重吸收有益经验并在辖区内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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