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其伤口复发所需医药费不得包干。
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且医疗费不得包干。
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4.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置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经批准到外地治伤或安装假肢的,其差旅费准予报销。其中有工作单位的,按本单位公(工)伤待遇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5.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享受票价优待。交通工具是指: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二级因战23600因公22360因病21530
三级因战20700因公19460因病18220
四级因战16970因公15320因病14080
五级因战13250因公11590因病10760
六级因战10350因公9800因病8280
七级因战7870因公7040
八级因战4970因公4550
九级因战4140因公3310
十级因战2900因公2480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794071106690农村476045504350
军队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26080因公25250因病24430
二级因战23600因公22360因病21530
三级因战20700因公19460因病18220
四级因战16970因公15320因病14080
五级因战13250因公11590因病10760
六级因战10350因公9800因病8280
七级因战7870因公7040
八级因战4970因公4550
九级因战4140因公3310
十级因战2900因公2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