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其计算公式为: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其计算公式为: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其计算公式为: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其计算公式为: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75%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了5690元、5510元、533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0250元、30250元和13650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