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七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武装部门或者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于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规定办理;
(二)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三)农民、无工作单位城市居民、学校学生等,由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及民兵民工伤亡抚恤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抚养人,是指因军人丧失父母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自愿或者受托连续抚养军人七年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人员。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入学、学生,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纳入所在学校学籍管理的;
(二)未经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进入高级中学、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或者未经国家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含春季高考、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考试或者保送免试入学)进入普通高等院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三)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
(四)接受非学历教育,以同等学力申请相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
(五)参加中等、高等学历自学考试或者函授学习考试,并接受教育的。
第五十一条具有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抚恤优待对象,就高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优待。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6日颁布的《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