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6年现行的消防体制将做何改变
(一)防灭火工作将仍然隶属公安机关统一管理。不管是防火监督工作,还是灭火救援工作,绝对都是公共安全工作管理的范围,也就是公安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没有哪个国家的消防工作可以离开公安机关的领导和各警种的配合,这一点在《人民警察法》、《消防法》中也都有所体现。可以这样讲,防火监督岗位的现役干部即使转为人民警察,灭火救援岗位的官兵即使转为武警总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也必将仍然隶属公安机构统一管理。
(二)防火监督执法权力将大幅缩小。按照《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文件所述,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范围必将缩小,原有部分审核和验收职能很有可能将从消防监督执法中分离出去,划归地方住建部门承担,消防监督机构可能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这样一来既划清了消防部门与住建、安检、质检的权力,又可相互制约。
(三)垂直管理的体系将有可能被打破。在详细阐述这一观点之前,需要强调一点,消防工作绝对属于地方事权,不属于中央事权,也就是消防工作绝对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工作,不像税收和国防等工作属于中央事权,理应由中央政府垂直管理。但在现行的体制中,我们实际上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也就是垂直管理,实行垂直管理,就意味着脱离地方政府管理序列,不受地方政府监督机制约束,直接由省级或者中央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实行垂直管理的特点就是垂直性、相对独立性,业务运行基本上脱离同级政府的行政管理框架,封闭在系统的条条框架内,而且特别强调业务的敏感性和保密性。对于消防工作而言,采取这种体制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消防工作,尤其是防火监督工作宜采用属地化管理,也就是水平或半水平管理,此次改革很有可能将对垂直化管理的体制进行改进。
(四)防火监督职能可能移交公安机关。按照《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文件中提及的内容,防火监督职能很有可能被移交,消防支队的防火监督处和大队很有可能成为市(县)级公安机关的一个处或科室,与公安机关的其他职能处室一样,“人”、“财”、“物”权隶属公安机关管理。这样既解决了军人不宜执法的问题,也有助于落实执法责任制,即符合改革意见中提到的执法终身责任制的要求,又有助于提高监督执法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五)灭火救援职能可能暂时保留现役制度。此次公安体制的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人民群众公共安全感、满意度和执法公信力的提升”,毋庸置疑,在现行体制中,人民群众对公安消防部队最不满的主要是表现在监督执法工作,相比之下,虽然灭火救援工作中也有部分缺陷,例如官兵职业化水平不高,专业化技能欠缺传承等问题,但相比之下,矛盾并不像监督执法工作那样突出。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必须坚持党对部队的绝对领导”的批示,灭火救援职能很有可能会成为人民武装警察的警种部队,与交通、黄金、水电、森林一样,采取武警总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体制,由武警总部对其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公安部负责其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