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厂规章制度范文(3)

档案管理2018-06-01才子老师


  第一节员工的招聘
  第一条各部门因生产需要增员时,应由部门组长口头申请或者填写《增员申请表》,报部门部门主管核定生产量情况批准后,再经公司核准,由人事部统一组织招聘。
  第二条普通员工由人事部按规定核实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已便安排适当的工作,再进行技能测试。
  第三条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人员的招聘,除进行上述普工考试程序合格后,报总经理或经理面试批准。
  第四条年龄不满18周岁的为童工,本厂不允许招请或使用童工和不支持招请或使用童工。
  第五条凡来应聘人员须真实填写应聘申请表,本厂会先对所填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才可录用。
  第二节员工的录用
  第一条凡被我厂聘请的职员工必须有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不良嗜好,需交免冠2寸/1寸照片1张、清楚了解我厂的厂规并无任何异议后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二条被录用的员工,凭人事部的录用通知书到人事部领考勤卡、安排住宿等上班手续
  第三条新录用的员工一律采用试用制,普通员工的试用期为二个月,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职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并签订试用合同。
  第四条试用期满合格者,员工可继续留厂工作者,必须与厂方签订劳务合同。
  第五条被公司开除的员工,未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特许,一律不准重新录用。
  第六条辞职员工要求重新回厂工作的,由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公司或人事部批准,并按程序重新办理入厂手续;从本厂辞工次数达两次及两次以上者一律不得录用。
  第三节员工证件办理
  第一条员工进厂后试用合同、劳务合同、厂牌、劳动保险、考勤卡等证件手续由人事部统一办理。
  第二条员工厂牌、考勤丢失或损坏时,应即刻到人事部补办。
  第三条员工故意损坏,丢失厂牌和考勤卡的,要自费缴纳对应卡工本费,并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应处罚
  第四节员工培训
  第一条凡经录用的员工,统一由人事部发放此规章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必须根据情况对刚上班的员工进行岗位责任、安全规程、产品质量基础知识进行严格的岗上辅导培训,造就一支技术过硬、工人纪律观念强的职工队伍。
  第三条试用培训期内的员工享有正式员工同等待遇。
  第四条在职员工必须按人事要求,参加各种培训,促进企业管理不断升级进步。
  第五条在职员工表现良好者,申请参加本厂技术工程培训的(电焊工、油漆工、车床工)等,经厂方批准后,在厂方提供带薪金培训条件下,必须双方签订技术培训、服务合同。
  第五节人员调动
  第一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调动时,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手续由人事部办理。
  第二条部门主管可根据本部门的生产需要对所属进行工种或班组调动,组长、员工必须服从安排,并报人事更改人事资料。
  第三条跨部门调动,必须填写《人员调动申请表》,经双方部门负责人同意,再报公司批准,呈人事部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节考勤打卡规则
  第一条员工必须自行打卡记录上下班时间,包括上下班因公因私离开厂的时间。
  第二条上班时间一天内(不含一天)因公或因私离开厂的,要在《员工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上注明离开时间和事由,并有部门主管的签名同意,主管人员外出由考勤员签名确认。
  第三条上班时间超过一天(含一天)因公或因私离开厂,要在《员工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上注明天数和事由,部门主管签名同意;部门主管需经厂级领导签名同意。若厂级领导外出无法报告,应向办公室考勤员请假备案。
  第四条每月底考勤员提交考勤表若与办公室收取的《个人电脑打卡钟专用表》出现不相符情况时,则按照《考勤制度》处理。
  第五条考勤员每月底要认真核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与打卡牌的情况,发现违反厂有关考勤机使用规定以及厂的考勤制度应如实记录在《考勤表》上,并经主管或领导签名,才能交至办公室。如有意或无意将矛盾上交,不在本部门《考勤表》上记录的违纪情况,由办公室或其它部门发现的每次则以双倍扣罚当事人。
  第六条打卡机真实记录员工出勤、外勤(或因私外出)时间,上至总经理、下至一般人员上、下班要打卡,回厂后外出(无论因公因私,也无论时间长短)也要打卡,否同,轻者作忘记打卡处理(本部门自报每次扣50元,抽查发现每次扣100元),重者视为早退或离岗。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遵守以上规定,各部领导有责任指导考勤员执行考勤制度,若考勤员徇私失责,则酌情另行处理。
  第八条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情况未打卡的,可由部门主管核实报人事部补签卡,其余未打卡者不准补卡(签卡)。
  第九条补卡事宜一律需由签卡部门或部门主管送人事部专职办理,禁止任何非职能部门和个人代签,违者除将代签卡作废外,人事部应对违章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批评。
  第十条工卡应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涂改、弄脏、盖贴任何标识或折叠。
  第十一条员工迟到或早退者给予书面警告,警告无效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凡无故旷工一天者,通知后仍未到岗,作警告、检讨教育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者通告后仍未到岗的作自动离厂处理,若有意外事故不能到岗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实行打卡制之日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负责安排检查与考核。
  第七节请假规则
  第一条员工请假需经该部门主管批准后,再到人事部办理签章、放行手续,部门主管级请假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再到人事部办理签卡、放行手续;假期七天以上者,一律需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有效。
  第一条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同样可请七天以睥探亲假。
  第一条任何人在上班期间请短假外出,必须经人事部相关程序和放行手续。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