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干休所改革,军队干休所住房产权归属(4)

档案管理2018-06-01王新老师

以上报道是公开媒体的宣传版本,关于干休所土地盘活的实际情况则鲜有涉及。但据笔者了解的情况则又是冰火两重天的境遇。在涉土地盘活问题上,一些单位和干休所的做法出现违规甚至违法的现象。以西南某省为例,干休所在盘活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立项论证不严密、审批手续不齐全、容许开发商虚假宣传、忽视老干部合法权益,有的地方甚至发生开发商雇佣社会不明身份人员强拆和殴打住户的恶劣行迳,个别地方政府相关机构未履行严格的法律要求和实际程序,为开发商办理违规土地转让手续,更有一些机构在未取得法律规定的批准备案手续情况下,为住户办理房产权属证明手续,造成涉及干休所改造被动混乱的工作局面。受巨大利益的驱使和影响,个别干休所的工作人员(相当一级的干部)经受不起不法利益的诱惑,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军队纪委双规。据考察在未与住户达成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盘活以及暴力强拆的干休所有七家,分别是烟台D2干休所、潍坊D2干休所、绵阳JFQ干休所、南充DFC干休所、达州JFQ干休所、成都CSQ干休所、YGM干休所等七家干休所(以上情况均有据可查,网络上相关信息可以直接搜索,也可以找到相关利害人予以查证),另外有5家干休所也不同情形涉及。

集中争议反映矛盾的焦点主要是:

一、离休老干部的自有经费修建住房产权是否归己?(按照《《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两个月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四个月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离休干部住房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离休干部住房列入军队营建计划,由后勤部门统一修建和维修。建房经费和材料指标,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达。建房任务当年没有完成的,经费和材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自愿在农村和县(含)以下城镇安置的,按规定标准发给建房费,由当地政府帮助建房或买房,节约归已。住房可以长期使用。在城市有条件建房、买房分散安置的,也可按规定发给建房费,节约归已,产权归公,可以长期使用,但不得转让、出卖或出租)。

二、离退休老干部按照房改政策出资购买的原有住房的所有权归属,因涉军队土地所有权,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是否完全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是否可以上市流通和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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