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干休所改革,军队干休所住房产权归属(2)

档案管理2018-06-01李天扬老师

例如,一线城市的干休所哪怕房子不大也较老旧,按照当地附近地段的商品房的价格,都会有几百万乃至上千万之多。二线城市的干休所,住房的价格如果参照当地该地段商品房类似的住房价格,一般也至少在百万之上,一般能有近二百万的价值。而三线城市的干休所,由于当地房价大大低于一线和二线城市,所以价值就并不很高,大部分旧房子连一百万也难以企及。

如果不分情况地一律将军队干休所老干部住房的产权交给个人所有可以自由支配处置,那么不同城市居住的老干部所有房产的价值可能相差几倍之多。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军人都是服从命令,上级让上哪儿就去哪儿的,不是谁想去哪儿就能去哪儿的。一线城市的军队离休干部是如此,二线三线城市的军队离休干部同样也是如此。如果不考虑这个历史因素,就会造成新的问题,都是军队同一个级别的离休干部,因为组织安排住进不同城市的干休所,现在住房的价值差异咋就这么大嗫?

相信总部在规划军队干休所平稳移交地方的时候,会妥善解决这些历史遗留的问题的。反正到2017年底,还有两年时间,而现在活着的军队离休干部并不多了。老干部的遗孀和后代,就只能耐心等待着这两年时间中出台的有关军队干休所老干部住房产权明晰的新政策了。

【拓展阅读】

干休所,是指军队管理的离职干部休养所和军职以上退休干部休养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第二条

服务对象:

1.军队离退休老干部(团级以上,1949年9月30前参加革命);

2.在战争中和国防建设中,以及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工作能力的军队干部;

3.在战争中和国防建设中,以及因公战残伤残达到特级或一级的军人;

4.离退休军队老干部的遗孀;

5.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干部。

【由来】

军队老干部工作是从1958年国家和军队建立干部退休制度开始的。195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年满55周岁以上和因积劳成疾、身体残疾,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的,可以退休。1959年,中组部和总政治部根据中央有关精神作出规定,军队正师级职务以上或大校军衔以上干部,有病不能担任工作的,可以离职休养。1978年、1983年、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相继颁发了《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等重要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原则、干部离休退休条件、政治和生活待遇、安置和管理办法等。从1960年起,国家和军队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为老干部修建住房,建立干休所,为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一时期建立的干休所数量相对不多,许多地方也称之为“红军所”)。20世纪80年代与多次裁军相随,将符合条件的退休干部纳入干休所整体建设管理体系,截至2011年统计数字显示,全军(含武警)共建成干休所1086个,安置住房近9万余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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