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

档案管理2018-06-06三水老师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原单位的,只能转入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的,不得跨管理部在集中封存户之间办理转移。

六、职工在京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行政区域外购房的,只受理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省份购买的住房,在他地购房的不予受理。在北京行政区域内购房的,除原有材料外,还需提供限购证明。职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租住商品房提供合同发票申请提取的不再受理。

七、因工作变动在本市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非本市户籍的人员,不在本市工作申请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的可以提取销户,但自销户之日起5年内不能在本市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

八、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受理管理部应将所提金额划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没有联名卡的,可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合作银行办理,办理流程详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网联名卡专栏。

九、为保障缴存职工信息安全,缴存单位经办人准确提供缴存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时,或缴存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时方可查询个人信息。

十、对于个人信息变更、主动付款、突发事件提取、因单位工作失误等原因需要调整个人月缴存额、因特殊情况下单位或者缴存职工申请后户转前户等业务必须经主管(含)以上人员审核后办理。

十一、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个人密钥及签章、定期修改密钥登陆密码,确保密钥及签章本人使用、安全使用。

十二、优化档案的归集管理,提取档案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由审核人员盖章确认的相关提取业务表格。管理部须按照中心档案管理规定,在两个月内完成档案的装订、归档工作。不得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涂改、伪造档案;不得延期移交档案。

十三、管理部负责人应通过调取监控、业务抽查、大厅巡视、业务流水排查等方式定期对本单位业务进行检查。归集执法处应定期核查管理部的提取办理情况。

十四、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管理部对委托银行应通过现场审查、业务抽查、档案复审、定期抽取银行监控等方式加大对银行延伸柜台的业务检查,加强对移交的各项档案的审核。

十五、管理部不执行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对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发绩效工资,撤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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