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2)

档案管理2018-06-06李一老师

(三)伤、病、残以上述标准为基数,从三等乙级起每高一个伤残等级增发2000元。同时仍按国家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各旗县可参照上述标准。

第四条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当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

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组织领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费保障;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管理与考核发证工作。

第五条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在未就业期间内按50%减免有关服务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接收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并要求安置部门出具工作介绍信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后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其确定12个月的全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然后由各地安置办公室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下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12个月以后由个人或工作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财政代其交清12个月全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为其办理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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