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龄事业,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其他。
第十四条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有效地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社会捐赠;
(四)依法依规开办的协会经济实体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协会经费用途:
(一)开展会员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老年公益事业;
(二)开展敬老慰问、救助活动、表彰活动;
(三)兴办和扩大老年经济实体;
(四)协会办公、活动等费用。
第十七条协会的经费收支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拨款部门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协会应设立专门的账户,应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九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可根据当地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